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披露数据的审批机制,研判可能产生的影响,数据公开应当在机构官方渠道进行发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篡改,记录审批和发布情况。

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数据主体授权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