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政…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数据创新应用力度,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创…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新兴数据开发利用和科技发展前沿动态,有效应对大数据应用与科技创新可能产生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道德风险,防止数据与科技被误用、滥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