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当强化操作风险的事前识别、评估等工作:

开发新业务、新产品;

新设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拓展新业务范围、形成新商业模式;

业务流程、信息科技系统等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重大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