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第五条 恢复和处置计划应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的特定环境,全面体现机构的性质、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关联性和可替代性等,通过梳理本机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透明度,…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恢复和处置计划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能够及时收集、报送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认可、演练以及可处置性评估等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构建与本机构相适应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治理架构,明确制定、审批与更新流程。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