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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

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

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