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大股东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银保监会可以约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