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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时,如银行保险机构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