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股的银行保险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