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品牌形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