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向所持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及银行保险机构披露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