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大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