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