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