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 第六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