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迫使机构从事下列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 第六十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国家金融… 第六十一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 第六十三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控股股东,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涉…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