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迫使机构从事下列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