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