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逐笔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