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 第五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 第五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