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包括以下措施: 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