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30%;

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保险机构与其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及购买份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保险机构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前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