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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第二十三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资金、资产为基础的交易余额应当合并计算,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监管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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