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和具体信息。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具体信息是指… 第二十九条 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未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试评估,推动机构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第三十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时,应当恪尽职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对评估工作及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