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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对年度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后,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评估抽查,进一步提高监管评估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