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七条 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监管复核。监管复核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反馈相关银保监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