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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的反馈由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实施,反馈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评估结果反馈原则上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问题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