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八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 第八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激励并重的原则,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八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第八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且不得少于三年,并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第八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薪酬结构。 第八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薪酬管理及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应当兼顾业务人员与党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监督人员。 第八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