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符合重要外包标准的非驻场外包服务进行实地检查,原则上每三年覆盖所有重要的非驻场外包服务。对具有行业集中度性质的服务提供商,银行保险机构可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形式,减少重复性工作,减轻服务提供商的检查负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