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评估,并向董(理)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