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识别对本机构具有集中度风险的外包服务及其提供商,积极采用分散外包活动、注重外包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身研发运维能力、储备潜在替代服务提供商等手段,减少对个别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降低集中度风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