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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对服务提供商和外包人员进行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或培训,增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服务提供商应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外包人员应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

明确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按“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访问授权,严格管控远程维护行为;

对信息系统开发交付物(含拥有知识产权的源代码)进行安全扫描和检查;

对客户信息、源代码和文档等敏感信息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对敏感信息泄露风险进行持续监测;

对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模型、算法及相关信息系统加强管理,确保模型和算法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透明、公平的原则;

定期对外包活动进行网络和信息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