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