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轧差交割、交易复核、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等。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