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