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