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