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