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测算依据和测算结果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实际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确认的联合授信额度。
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以下要素: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
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以下要素:资产负债水平、利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款历史、经营年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