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联合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联合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成员银行在不违反成员银行协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行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实施后续管理和资产分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