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