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