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