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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