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