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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