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