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应当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