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面、真实反映国别风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