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程序和限额;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
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