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

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