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